昆明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6-10-12
来源:

昆明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6.9.15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维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昆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校在学士学位权限范围内,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学科门类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对象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昆明学院完成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统筹协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5-7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书一名,处理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2.审议和批准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做出授予、不授予或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5.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6.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工作程序为:

1.贯彻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严格审核所属专业申请学士学位者的资格,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有关材料;

2.根据有关规定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3.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包含:

1.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或者修满学分,且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

3.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为良及以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折合为五级记分制,记分对照表见下表: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折合为五级记分制,成绩对照关系为:五级制"优"对应百分制成绩90分及以上;"良"对应百分制成绩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中"对应百分制成绩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及格"对应百分制成绩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不及格"对应百分制成绩60分以下。

4.在本科学习期间至申请学士学位前通过以下任一外语水平考试:

①通过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

非英语专业需参加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PETS-3),且笔试成绩合格,并提交笔试《单项成绩合格证》;英语专业需通过学校开设的第二外语的全国外语等级三级考试。

②通过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统一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③参加云南省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代码为13000的英语(二)考试并且及格。

④参加昆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校内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英语考试。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违反或未达到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一条件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2.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至申请学位期间受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3.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者;

4.累计补考门次达四门(含四门)以上者;

5.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审核、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办理申请手续,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名单。

(一)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最后一学期开学时,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办理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手续;

(二)学员填好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二份)、学位要求的外语合格证、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的查重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交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三)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细则第七、第八条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印制、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学术不端、严重违法或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学士学位。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宣布无效。

第五章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成果认定和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细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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