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云南民族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省教育厅招生规定录取的云南民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省教育厅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须持《云南民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按学校要求和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于录取当年的3月15日前缴清第一学年学费。
第四条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按期对已缴清第一学年学费的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学校按照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反馈数据对部分须复查的新生进行复查,并上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按退学进行处理。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生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和其它相关内容。
第七条学籍电子注册成功的新生,方可办理学生证,证件有效期与学制相同。学生证只作为参加本校组织的教学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凭证,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所属教学点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每学年应通过学院公布的缴费渠道缴清学费,凭学费缴纳凭据办理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履行注册手续或无故延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
第九条高起专和专升本学制3年,最长学习年限5年;高起本学制5年,最长学习年限8年。
第十条学生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期)完成学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应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学生应在每学年入学报到时完成学费缴纳,严禁跨学年预交学费;学费收费标准以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报备标准为准。
第十二条学生自愿应征入伍,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保留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应申请复学;应征入伍学生的学习年限以入伍前在校学习时间和退役复学后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面授、考试、实验、实习等各种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无论因病、因事请假,凡缺课时间超过该课规定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门课程应当重修,特殊情况需事先报经学院批准。
第十五条考勤情况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组成部分。任课教师要对学生学习的各门课程建立考勤记录,并妥善保存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记录,以备查验学生出勤情况。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或考查。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参加网络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等。主干专业课程应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学院批准。
第十九条学生须持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和补考。不带证件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和补考。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校规校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二十一条学院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级。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二)原则上只能在同层次、同学科类、同等学习形式范围内申请;
(三)学生本人必须在入学次年的3月份提出申请,填写《云南民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变动备案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执行。申请未获批准或未按上述程序办理手续而自行跟读其他专业的,其成绩无效。
第二十五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因病转学者,须附三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自行联系拟转入学校,经两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转学申请批准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无法毕业的学生予以退学。
第二十八条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三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停课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公经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同意休学者。凡学生申请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证明,超过时限未申请复学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学生本人持休学证明、有效证件和复学申请书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原教学点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无下一年级时,可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既无原专业又无其他相近专业可以就读的,学生可以自行办理转专业或转学手续。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3.学生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但无原相应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且学生本人不愿意办理转专业或转学手续的;
4.经三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5.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按规定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经相关会议研究批准后办理学籍注销相关手续。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及毕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学费缴清后方可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校原则上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学校上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因户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信息有误的,由学生本人向公安机关申请依法更正,学校根据有效证明更正相关信息,否则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学习期结束后不得进行变更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按期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完成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给其颁发毕业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照规定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仅可办理一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或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或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